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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1號
再審原告 王佳斌
再審被告 李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4 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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