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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惠善、周詹美、詹連、詹富傑、詹富強、詹惠雅、陳月璜、陳月玲、陳月玫、陳慧君、陳勇維、詹富均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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