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983,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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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鈦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強華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鄭歆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為「申強華」,惟原告起訴狀、署名及委任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均為「申華強」,請一併補正記載正確之起訴狀、繕本暨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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