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985,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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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郭玫君
被 告 黃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係原告基於營業秘密而請求被告刪除奇摩拍賣網站上關於兩造間交易行為之評價內容,而屬依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法律關係而請求為一定行為之訴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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