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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黃仁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朝鈞、楊文德、楊劉昭梅、沈秀香、采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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