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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升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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