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才仁扎西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淑絹
被 告 廖宇嵐
許霓雯
蔡金蓀
Catherine Bui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林育良
被 告 日本東芝醫療株式會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22號裁定駁回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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