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992,2012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張健男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紫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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