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補,995,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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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陳俊良
陳俊榕
莊郁杰
莊郁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君輝
被 告 李胡美燕
陳淑麗
朱俊琳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3,0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72+55+27+3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8,6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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