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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林雍順
被 告 王佳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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