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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3號
原 告 蔡慶治
蔡楊素月
蔡佩臻
蔡佩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雪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駿工程有限公司、廖振魁、張昭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擴張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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