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1063,201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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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鴻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霖水產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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