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1063,2012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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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鴻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被 上訴人 清霖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苡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1 年11月12日送達,然上訴人僅補正上訴聲明,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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