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1067,20121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葉爾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