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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蔡長準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資元律師
被 告 群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生
蔡登例
吳文忠
吳侯素敏
林志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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