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施焜耀
被 告 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開源
人
被 告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渥特公司)於民國98年2 月11日邀同被告李開源及陳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在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最高限額內,被告李開源、陳麗娟與被告維渥特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維渥特公司並於98年2 月11日向原告借款210 萬元及90萬元,分別書立同額借據交原告收執,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照原告訂定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2 %按月計付,並於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後(含當日)之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付,並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2 月11日起至101 年2月1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倘被告維渥特公司逾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被告維渥特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或未依約付息經原告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視為全部到期。
嗣原告與被告維渥特公司多次變更借據條款,約定到期日延至103 年2 月11日,自98年11月11日起至100 年11月10日按月計付利息,自100 年11月11日起,前12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然被告維渥特公司並未依約給付,僅攤還本金71萬7,569 元,利息亦僅繳至101 年2 月10日,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合計228 萬2,431 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前開金額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因被告維渥特公司經營不善,被告等目前均無固定收入,無力清償,亦無法提出攤還方式云云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承諾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僅以其無力清償云云置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積欠如原告聲明所示之金錢借貸債務未償,業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至被告所辯上情,僅屬其履行債務能力之問題,尚無礙於前開判斷。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8 萬2,43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 萬3,671 元(第一審裁判費2 萬3,671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借│積│ 利息 │ 違約金 │借│
│款│欠├────┬──────┼─────┬─────┤款│
│金│本│約定利率│起迄日 │逾期6個月 │逾期超過6 │日│
│額│金│年利率 │ │以內按約定│個月按約定├─┤
│ │ │「本行公│ │利率10%計│利率20%計│到│
│ │ │告之基準│ │算 │算 │期│
│ │ │利率(季│ │ │ │日│
│ │ │調)加年│ │ │ │ │
│ │ │率1.2 %│ │ │ │ │
│ │ │」 │ │ │ │ │
├─┼─┼────┼──────┼─────┼─────┼─┤
│90│68│年息4% │自101 年2 月│自101 年3 │自101 年9 │98│
│萬│萬│ │11日起至101 │月11日起至│月11日起至│年│
│元│4 │ │年7月15日止 │101 年9 月│清償日止 │2 │
│ │千├────┼──────┤10日止 │ │月│
│ │7 │年息4.1 │自101 年7 月│ │ │11│
│ │百│% │16日起至101 │ │ │日│
│ │29│ │年10月14日止│ │ ├─┤
│ │元├────┼──────┤ │ │10│
│ │ │年息4.01│自101 年10月│ │ │3 │
│ │ │% │15日起至清償│ │ │年│
│ │ │ │日止 │ │ │2 │
│ │ │ │ │ │ │月│
│ │ │ │ │ │ │11│
│ │ │ │ │ │ │日│
├─┼─┼────┼──────┼─────┼─────┼─┤
│2 │1 │年息4% │自101 年2 月│自101 年3 │自101 年9 │98│
│百│百│ │11日起至101 │月11日起至│月11日起至│年│
│10│59│ │年7月15日止 │101 年9 月│清償日止 │2 │
│萬│萬├────┼──────┤10日止 │ │月│
│元│7 │年息4.1 │自101 年7 月│ │ │11│
│ │千│% │16日起至101 │ │ │日│
│ │7 │ │年10月14日止│ │ ├─┤
│ │百├────┼──────┤ │ │10│
│ │02│年息4.01│自101 年10月│ │ │3 │
│ │元│% │15日起至清償│ │ │年│
│ │ │ │日止 │ │ │2 │
│ │ │ │ │ │ │月│
│ │ │ │ │ │ │11│
│ │ │ │ │ │ │日│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