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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藍文萬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 告 藍智勇
藍浚義
藍信忠
藍信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粘舜權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被 告 藍浩元
藍世鎮
前列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本件原告既係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四分之一之登記,顯屬財產權之訴訟,且無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2,336,200元(計算式:208,000 元×621.85×1/4 =32,33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6,592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尚欠新臺幣293,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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