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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劉美枝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林麗華
被 告 李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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