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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9號
原 告 江堃山
訴訟代理人 彭曉平
被 告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一、上列原告與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間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本件原告既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26筆土地所有權,准許辦理繼承登記,顯屬財產權之訴訟,且無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078,84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4,41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153,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本件應為之訴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如何之給付及其相關之請求權依據)、事實理由及當事人適格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312(土地面積)x14/40(應有部分)=491,4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97(土地面積)x5/12(應有部分)=369,375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56(土地面積)x5/12(應有部分)=292,500元
㈣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4,290(土地面積)x1/2(應有部分)=9,652,500 元
㈤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4 (土地面積)x14/40(應有部分)=22,050元
㈥新北市○○區○路段0000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3,0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5,975.29(土地面積)x1/5(應有部分)=9,585,174 元
㈦新北市○○區○路段000000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2,1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659.77(土地面積)x1/5(應有部分)=697,103元
㈧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2,6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3,860(土地面積)x1/4(應有部分)=2,509,000 元
㈨新北市○○區○○段街○○段000000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
2,3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87 (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200,100 元
㈩新北市○○區○○段街○○段000 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2,3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5,743(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13,208,900元
新北市○○區○○段街○○段00000 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
2,3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3,500(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8,050,000 元
新北市○○區○○○段街○○段00000 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
2,3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323(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742,900 元
新北市○○區○○○段街○○段000000地號土地:(盧泳其所有)
2,3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9,276(土地面積)x2700/10000 (應有部分)=5,760,396 元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426(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1,91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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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721(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7,744,500 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998(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4,491,000 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3,975(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17,887,50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2,787(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12,541,50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552(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2,484,000 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416(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1,872,000 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305(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1,372,500 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312(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1,404,000 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07(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481,500 元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4,5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2,146(土地面積)x1/1(應有部分)=10,872,000元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
2,555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30,409 (土地面積)x1/4(應有部分)=19,423,749元
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盧炳榮所有)
3,1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8(土地面積)x1/4(應有部分)=6,200 元
㈠至合計:134,078,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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