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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3號
原 告 賴增銓
被 告 周益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地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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