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1288,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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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被 告 姚金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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