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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
上 訴 人 簡姿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秋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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