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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6號
原 告 楊宗松
被 告 莊秉鈞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81 號判例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450 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 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 年9 月18日裁定移送前來。
原告於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於該案件移送民事庭後,於101 年11月21日擴張請求金額為8,830,387 元,超過移送前之金額為6,830,387 元,依前揭判例意旨,此超過移送前請求金額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是原告此部分應繳裁判費68,71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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