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陳子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綠色四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被告答辯暨陳述狀㈠之繕本後15日內,具狀對被告綠色四季股份有限公司應以何人列為法定代理人、及前開書狀內所陳本案相關程序上與實體上答辯內容一併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