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楊政峰
被 告 陳春良
王壽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2 人就如附表1 所示坐落新北市汐止區康誥坑段491 之159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1 建號建物、同段491 之162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8 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 年3 月1 日所為信託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2 人將系爭不動產經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於101 年3 月1 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係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本院專屬管轄,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碁公司)於100 年7 月26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鄭文龍、吳堇翎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各筆借款起迄日期、償還方式、利率及違約金詳如借據及附表2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 、8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詠碁公司就附表2 編號3 、4 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01 年5 月23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履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444,440 元及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得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詠碁公司未積極清償債務,卻於發生財務危機退票前,將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3 月1 日以信託方式無償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2 人,明顯損及原告之債權,為此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之信託行為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3 月1 日所為信託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就系爭不動產經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於101年3 月1 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尚未對原告之主張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為:「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
。
另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者,該共同訴訟之數人,既應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要件始無欠缺,則就該訴訟所為之判決,於各共同訴訟人間自亦不容歧異,不得命為分別辯論或僅為一部之終局判決,而應同時辯論並為全部之終局判決....次按,第三人起訴請求確認他人間雙方行為之某法律關係不存在,其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在實體法上實具有不可分性,故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而應為一致之判決,即應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被告;
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行使其撤銷權,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如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
二者均為必要共同訴訟。」
;
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13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復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債務人詠碁公司未能清償債務,卻於發生財務危機前,將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3 月1 日以信託方式無償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2 人,損及原告之債權,而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之信託行為等語,揆諸前揭法條立法說明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該信託行為既屬雙方行為,係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之適格要件始無欠缺,然原告並未將債務人詠碁公司列為被告,僅以受託人即陳春良、王壽賢2 人為被告,顯屬當事人不適格,其提起本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經審酌之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