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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祥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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