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1390,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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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0號
原 告 吳鎮安
被 告 吳瓊雄
被 告 吳崇柔
被 告 胡雲月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崇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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