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天祥
被 告 建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迺禮
鄭勇
兼法定代理人 賴水清
賴鄭雪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複 代理人 彭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