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1409,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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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王元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查被告已於本件繫屬前之民國98年7 月23日將住所地遷入福建省金門縣轄區內,且兩造復未合意約定債務履行地及管轄法院,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1 份在卷可稽,揆之上揭規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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