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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
原 告 彭恩良
被 告 陳郭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寄存文書領取資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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