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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 告 王俊德
原 告 鄭玲宜
上二人共同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建物等事件,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總面積為337.16平方公尺(見士調卷第188 頁,計算式:2.34+2.34+6.39+6.39+6.39+6.39+6.39+29.82+5.55+5.55+5.55+ 5.55+5.55+109.12+12.12+12.12+12.12+12.12+12.12+73.24=337.16),乘以系爭建物101 年評定價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5,05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原告僅繳納34,858元,尚應徵16,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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