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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吳東易
被 告 鼎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杰駿
人
被 告 周孝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驊國際有限公司、周杰駿、周孝承、周正順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被告鼎驊國際有限公司、周杰駿、周孝承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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