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連保男
連寄草
連信雄
連靜慈
楊地
楊文勇
楊辜阿珠
翁金鐘
翁明宏
翁慶霖
翁毓羚
翁毓華
連正義
連忠義
林連好味
連蓓香
鄭秀月
被 告 施谷信
訴訟代理人 施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48,0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5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43,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㈠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
7,700/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404(土地面積)x32/96 (應有部分)=1,036,933元
㈡新北市○○區○○里○段○○○○段00地號土地:
7,700/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329(土地面積)x 32/96 (應有部分)=3,411,100元
㈠至㈡合計:4,448,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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