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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2號
原 告 許躍騰
被 告 張陳月雲
張順生
張順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993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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