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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5號
原 告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被 告 羅杏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1 年11月2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1 年12月4 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各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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