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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7號
原 告 王綉琴
郭美鶴
何佳儒
被 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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