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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庭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書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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