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陳明松
名家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曜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