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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徐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川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合計共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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