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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
原 告 袁靜如 指定傳送.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6 林--、被告7周--、被告8 郭--、被告9 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6 林--、被告7 周--、被告8 郭--、被告9 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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