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385,2012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吉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財
被 告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拱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231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029元,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