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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曹慧莊
被 上訴人 林伯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4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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