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515,20121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際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秀蘭、杜秀芬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