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陳建國
陳建南
陳財福
許陳寶琴
陳常次
胡黃千枝
陳惠芳
陳佳萱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周義雄
周林桂蘭
周進財
訴訟代理人 周靖喆
被 告 周兩成
周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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