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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劉文海
被 告 潘雲
訴訟代理人 潘柏融
潘萬春
被 告 潘建卿
潘建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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