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何蕭每
呂素絲
何玉蘭
蔡金好
李素雲
翁村金
李金英
阮怡菁
張渭隆
洪雅芳
上列原告對被告何寶錦等提起清償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張春梅、陳月香、吳清山、吳有昌、張明雄、鄭阿秀、楊文興、游金和、游進吉、王慧玲、陳宏龍、王燕東、王施甜、周宏達、陳美玲之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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