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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德錠
一、上當事人與彭木堂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2,437,2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一份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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