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訴,766,2012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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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莊正芳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瑩君間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得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裁判費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壹佰捌拾柒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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