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劉家宏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代理人 佘彥興
被 告 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杏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佘彥興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佘彥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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