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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黃金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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